会计之家
您所在的位置:凯发k8旗舰厅注册登录-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 > 会计之家 > > 正文转发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河南考区)报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凯发k8旗舰厅注册登录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会计考办《》(豫会考〔2023〕1号)有关要求,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河南考区)将于2023年9月9日至11日举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具体条件
1.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具备博士学位。(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对于不符合当年报考条件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报名参加并通过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不得领取中级资格证书,不能报名参加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考试和评审。
2. 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要在河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czt.henan.gov.cn/ztzl/kj/)提前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实际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军人,使用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
二、报名方式
(一)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段内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填写报名信息。
(二)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段内提交报名申请,并在报名成功后及时交纳考务费。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三)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网络报名注册号和密码,将作为后期查询报名结果、网上交费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妥善保存。
(四)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应真实完整、清晰规范、准确无误。个人照片应为标准证件照,白色背景,jpg或者jpeg格式,像素不小于295×413。交费完成后,个人信息、照片将无法进行修改。对个人信息错误、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等导致无法参加考试或影响证书发放的,自行承担后果。
报考人员应全面了解考试报名信息,请勿由他人或培训机构代报名。
(五)交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印准考证(a4纸)。逾期未打印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三、报名时间
(一)报名时间:2023年6月27日00:00至7月9日23:59。
(二)审核时间:2023年6月27日8:00至7月10日12:00。
(三)交费时间:2023年6月27日8:00至7月10日18:00。
(四)准考证打印时间:2023年9月5日00:00至9月8日23:59。
四、报考费用
河南省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为每科40元,通过考试报名系统在线支付。交费成功后,电子发票会发送到本人报名时预留的电子邮箱。
五、考试科目
级别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科目 |
中级 |
9月9日至11日 |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
13:30-15:45 财务管理 |
||
18:00-20:00 经济法 |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为三个科目三个批次。《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65分钟,《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135分钟,《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六、其他要求
(一)各地会计考办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报名条件审核报考人员考试资格。
(二)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予以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告等处理。
(三)各地会计考办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考试报名工作,及时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2023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圆满完成。
2023年6月14日
各地会计资格考试考务组织部门咨询电话
- 上一篇: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明确代理 记账机构执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