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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凯发k8旗舰厅注册登录

文章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6-12-28 19:08  阅读: 次


 

邓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邓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品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工作,确保办公需要,倡导勤俭节约、物尽其用,防止大手大脚、铺张浪费,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参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豫财资[2011]6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邓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品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1111


邓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工作,确保办公需要,倡导勤俭节约、物尽其用,防止大手大脚、铺张浪费,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参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豫财资[201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品包括:

(一)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笔、信封、信纸、稿纸、复写纸、便签、档案袋(盒)、文件夹、笔记本、电池、订书机(针)、回形针、大头针、图钉、书夹、尺、剪刀、橡皮擦、一次性水杯、茶叶、墨水、胶水、纸篓等。

(二)办公耗材。主要包括墨盒、硒鼓、油墨、色带、打印纸、u盘、光盘、插座、鼠标、鼠标垫等。

(三)高值耐用办公用品。主要包括办公桌、椅、柜、沙发、茶几、热水器、空调设备等办公家具和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摄)像机、录音笔、投影仪、碎纸机、音响设备、计算器(含附件、配件)、硬盘、网络设备等办公设备。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办公用品管理小组,负责对办公用品采购、保管、领用、维修、更新和报废等工作。

第五条 办公用品实行采购与保管岗位分设制度。

第二章 办公用品采购

第六条 办公用品的购置应遵循“满足工作需要,不追求高档次,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

第七条 各单位办公用品采购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统一采购、定点采购、询价采购,符合《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办公用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工作一般应有2人以上进行。

第八条 办公用品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计划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应避免不必要储存或过量积压。

第九条 办公用品采购到位后,采购经办人员要抓紧完善手续,根据财务有关规定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列支。

第三章 办公用品的入库保管和领取

第十条 经验收入库的办公用品按一般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分类,进行实物登记和建账。本办法出台前库存和已领用的办公用品的盘点结存,应先行登记入账。

第十一条 所有办公用品均应进行登记入库。入库的办公用品应填写《办公用品入库登记簿》,将办公用品名称、规格、数量及购买日期等事项逐一填写清楚,连同实物和相关凭证交仓库管理人员验收签字。

第十二条 实行低值易耗品和办公耗材定期发放和按需领取相结合,各部位在领取时,应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领取人员应当签字。

第四章 办公用品维修与更换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由单位保管部门统一维修,由财务部门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更换高值耐用办公用品,使用人员应将旧件交还单位保管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高值耐用办公用品更新年限为:

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

办公设备更新年限为:

计算机(含台式和笔记本电脑):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激光(喷墨)打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针式打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一体化速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复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会议室音响系统: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碎纸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电话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扫描仪: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传真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投影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电视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数码相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摄像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其它摄影、摄像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服务器: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小型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路由(交换)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网络安全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空调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十六条 办公用品领取后发现不适用或有剩余,应立即退还给单位保管部门,单位保管部门根据情况予以调换或收回入库。

第十七条 报废属于固定资产的办公用品,按照有关报批规定办理。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把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办公用品列入办公用品管理的同时,还应当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高值耐用但不常用的办公用品,单位内部应尽量调剂使用,一般不重复购置。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调离单位或退休时,须将个人保管使用的高值耐用办公用品等清点移交单位保管部门登记入库(涉密办公用品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办理)。严禁私人将公物带走或丢弃。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品保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发放、损坏和丢失办公用品。要经常整理库存办公用品,加强防火、防虫、防潮、防霉等工作,保证办公用品的安全和完好。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本着爱惜、节约的原则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办公用品,尽量延长使用期,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使用,减少能源消耗,加强资源循环利用,避免浪费。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品保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库存办公用品进行一次清点,确保账物相符。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办公用品的内控管理,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办公用品购置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办公用品的不予报销。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办公用品管理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办公用品购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办公用品购置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三)办公用品购置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办公用品购置费;

(五)办公用品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制度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办公用品购置费的;

(三)擅自扩大办公用品购置费开支范围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办公用品购置费的;

(五)转嫁办公用品购置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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